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032号 原告郭德兴,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全智,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兴诉被告陈全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兴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郭德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郭德兴承担。 审 判 员 李 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