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06号 原告薛某某,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杜苗青,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