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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6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6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永锋,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唐某某于2007年8月相识后便同居生活,2008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唐某甲。2009年10月12日和唐某某领了结婚证。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唐某某对家庭不负责任。2011年5月唐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因唐某某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唐某甲由王某某抚养,唐某某出狱后承担抚养费。
被告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等我刑满释放出去再说离婚的事情。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唐某某于2007年8月相识后便同居生活,2008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唐某甲(现跟随唐某某父母生活)。2009年10月12日二人在山西省冀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王某某以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唐某某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申请登记表、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唐某某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同唐某某离婚,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从家庭和谐及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双方只要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遇事多加沟通,其夫妻感情是能够维持和增长的。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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