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景平与马松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景平,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松民,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景平,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松民,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平诉被告马松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 员代  创 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