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景平,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松民,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平诉被告马松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 员代 创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