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9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