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14-1号 原告史耀东,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长明,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王全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 被告白亚欣,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耀东诉被告朱长明、王全军、白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耀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史耀东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