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史耀东与朱长明、王全军、白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14-1号 原告史耀东,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长明,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王全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 被告白亚欣,女,19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14-1号
原告史耀东,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长明,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王全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
被告白亚欣,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耀东诉被告朱长明、王全军、白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耀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史耀东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