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77号 原告卢志伟,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小明,男,1986年7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伟诉被告柳小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志伟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卢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卢志伟负担。 审 判 长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