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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36号 原告冯某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王某,女,1992年4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36号
原告冯某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王某,女,1992年4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但原告又拒不负担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