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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广宾与石玉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冯广宾。 被告石玉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宾诉被告石玉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广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冯广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冯广宾。
被告石玉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宾诉被告石玉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广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冯广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广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冯广宾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