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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明学与雷根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侯明学,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根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学诉被告雷根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侯明学,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根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学诉被告雷根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明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侯明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明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明学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