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侯明学,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根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学诉被告雷根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明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侯明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明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明学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