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07号 原告任建立,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沈常富,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任建立诉被告沈常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沈常富在提交答状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沈常富的住所地在河南省中牟县辖区,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告任建立与被告沈常富因车辆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而双方又未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因此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是本案唯一的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沈常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