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03号 原告乔和平,男,1966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安。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波,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和平诉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