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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和平与河南林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03号 原告乔和平,男,1966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安。 委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03号
原告乔和平,男,1966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安。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波,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和平诉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