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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文与申敬、刘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徐静文,女,1957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执行人申敬,男,1972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素丽,女,1980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申请执行人徐静文与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徐静文,女,1957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执行人申敬,男,1972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素丽,女,1980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申请执行人徐静文与被执行人申敬、刘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根据申请人徐静文的保全申请,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北民调初字第254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申敬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梅园路南街路北宏基公寓4号楼1至2层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产证殷都区字第00078391号)。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徐静文申请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申敬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梅园路南街路北宏基公寓4号楼1至2层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0007839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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