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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与晋俊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78-1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4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晋俊清,女,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晋东,男,1997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佳琳,女,2011年4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78-1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4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晋俊清,女,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晋东,男,1997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佳琳,女,2011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锡宝,男,1927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荣溱,女,1936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张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晋俊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晋俊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应继承的孙玉红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