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成,男,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刘海明,男,汉族,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城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海明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明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海明的银行存款1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