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汤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立君,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2)汤经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立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君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立君之妻范海风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