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花,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许有堂,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许风叶,女,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风叶至今未按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许风叶的银行存款17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