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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花与许有堂、许风叶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花,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许有堂,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许风叶,女,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花,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许有堂,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许风叶,女,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风叶至今未按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许风叶的银行存款17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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