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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列超、朱风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19层19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列超,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19层19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列超,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风叶,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上诉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两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审法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是错误的,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列超、朱风叶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沁阳市辖区,因此,被上诉人李列超、朱风叶依法向合同履行地的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靳 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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