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文昌办事处孙村北。 法定代表人朱胜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查,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地在焦作市解放区辖区,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