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立予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牡丹,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上诉人李牡丹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立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二理”的原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一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了杨婷与李牡丹、孟令杰之间的借款关系。现李牡丹持李林湖给杨婷出具的借条及证明认为杨婷将李林湖欠杨婷的借款转让给了李牡丹,并向杨婷和李林湖主张权利,本案与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一初字第00294号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李牡丹的请求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立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 二、此案由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