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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现平,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严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9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现平,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严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9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4年6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2014年8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现平、严兵,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订立婚约,在订婚期间,按照农村习俗,被告收受原告彩礼27613元,后因被告不同意婚事,双方不再交往,被告经媒人退回原告彩礼10000元,下剩17613元彩礼拒不退回。现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7613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解除婚约是原告提出的,原告说退10000元就算了,谁知道原告又起诉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段玉社介绍相识,2013年5月1日见面,第二天被告到原告家中,原告母亲给被告1200元,2013年腊月29日被告到原告家中,原告的母亲又给被告1200元,经媒人段玉社之手,原告按照农村习俗共给付被告彩礼23000元,后双方不再交往,被告经媒人之手退回原告彩礼10000元,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人段玉社的证言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按农村习俗见面并订立婚约,但双方即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双方终止交往,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经媒人段玉社证实,原告按照农村习俗共给付被告彩礼23000元,后被告经媒人之手退还原告10000元,现原告依法诉请被告返还下余的彩礼13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请,因给付人是原告的母亲,并非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对原告的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人民币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雪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