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09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某(某)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