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卫,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俊芳,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东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俊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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