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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于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785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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