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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秦某甲、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韩某某,男,1990年1月9日出生。 被告秦某甲,女,1989年5月1日出生。 被告秦某乙,男,现年5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秦某甲、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韩某某,男,1990年1月9日出生。
被告秦某甲,女,1989年5月1日出生。
被告秦某乙,男,现年5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秦某甲、秦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