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刘喜明,男,1975年11月25日生。 被告刘贵勇,男,1972年9月18日生。 被告刘贵章,男,1950年11月7日生。 原告刘喜明诉被告刘贵勇、刘贵章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喜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刘喜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