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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明与刘贵勇、刘贵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刘喜明,男,1975年11月25日生。 被告刘贵勇,男,1972年9月18日生。 被告刘贵章,男,1950年11月7日生。 原告刘喜明诉被告刘贵勇、刘贵章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刘喜明,男,1975年11月25日生。
被告刘贵勇,男,1972年9月18日生。
被告刘贵章,男,1950年11月7日生。
原告刘喜明诉被告刘贵勇、刘贵章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喜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刘喜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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