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王电刚,男,1969年3月4日生。 被告张卫杰,男,成年。 原告王电刚诉被告张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电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退还原告王电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