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万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滑县老庙乡李大厅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凯民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振伟,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滑县老庙乡李大厅村村民,住该村。系本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计山,男,1939年12月2日生,汉族,滑县老庙乡李大厅村村民,住本村。 原告滑县老庙乡李大厅村村委会诉被告张计山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滑县老庙乡李大厅村村委会诉称:位于老庙乡李大厅村西、道桑路之南、老庙乡原计生办之东,约0.2亩空闲地,属李大厅村村委会集体所有,未经村镇规划,尚未使用。但是在2014年3月份,被告擅自在该地上施工建房,原告发现后,多次对其进行阻止未果。原告向老庙乡政府和滑县国土局反映,两单位依法对其送达停工通知,仍不能阻止其违法施工。无奈,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张计山占用的土地,被告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所以该案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老庙乡李大厅村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给原告滑县老庙乡李大厅村村委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迎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