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楚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军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