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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6月9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6月9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