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兵兵,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旭,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培,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 上诉人李兵兵因与被上诉人杨晓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李兵兵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兵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兵兵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李兵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