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彦杰,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张喜,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朱彦杰因与被上诉人朱张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朱彦杰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彦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彦杰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