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霞,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银安,男,汉族,1959年6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美琴,女,汉族,1961年2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慧霞与被上诉人赵银安、耿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慧霞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慧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慧霞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张慧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