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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贺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某某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贺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