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贺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某某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贺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