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3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振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韩代中空玻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娟,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扬州韩代中空玻璃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扬州韩代中空玻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利 军 审 判 员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游 俊 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