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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龙门窗有限公司与扬州韩代中空玻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3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振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韩代中空玻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娟,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3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振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韩代中空玻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娟,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扬州韩代中空玻璃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扬州韩代中空玻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利 军

审 判 员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游 俊 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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