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72号 原告刘涛,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永,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光许,男,1991年8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广堂、张燕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与被告刘光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光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返还原物纠纷的被告户籍所在地归属于新郑市孟庄镇冢刘村,划为港区后归郑港办事处中刘村,本案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被告刘光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位于湛庄村和中刘村边界,因原、被告双方对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陈述不一致,并且该边界现在处于施工状态,难以准确确定侵权地点,故以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管辖法院,因被告住所地原属于新郑市孟庄镇冢刘村,该地域虽划归郑州航空港区行政管辖,但民事案件目前仍由新郑市法院管辖。被告刘光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光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郑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