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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五州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环保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男,1971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4日、1月15日先后被中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环保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男,1971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4日、1月15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小宁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卢**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其购买的位于中牟县姚家镇念罗村村西南1000米处的林木予以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树种均为杨树,共计268株(其中幼树5株),活立木蓄积23.5159立方米。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中牟县林业局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五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卢**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其购买的位于中牟县姚家镇念罗村村西南1000米处的林木予以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树种均为杨树,共计268株(其中幼树5株),活立木蓄积23.51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马**、杜1、杜2、杜3、杜4的证言;被告人卢**供述;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集现场图;无前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卢五州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3000元,下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黄小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附:本案适用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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