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367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A,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冯某A,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A、冯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367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A,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冯某A,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A、冯某A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A、冯某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10时左右,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民警在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的张某B刑事拘留时,被告人张某A、冯某A聚众在水冶派出所门口拦截载有张某B的警车,煽动群众围观,堵塞了派出所的大门,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致使派出所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阻碍了民警对张某B的依法刑事拘留。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A、张某A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公安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A、冯某A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1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A、冯某A伙同王某A在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门口拦截载有张某B(张某B系张某A父亲、冯某A丈夫)的警车,阻碍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的张某B执行刑事拘留,并煽动群众围观,堵塞派出所大门,致使派出所的工作约一小时无法正常进行。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A供述:2014年5月15日10时左右,我父亲张某B给我打电话说因为我丈夫王某A的事情在水冶派出所,派出所准备拘留他,我随即给我母亲冯某A、丈夫王某A打电话,让他们到水冶派出所。我到水冶派出所后,冯某A和王某A也陆续到达派出所,我大哥张某C和三哥张某D在水冶派出所内正和派出所的民警讲话,有警车出来时我母亲冯某A跪到水冶派出所门口,我在派出所大门口坐着堵着警车,两手拉着警车前保险杠,王某A坐在水冶派出所门口让派出所民警看他受伤的脚,不让警车出来,让警车上的民警给处理我家的事,我当时手里拿着一个药瓶,是为了给派出所施加压力,不让他们拘留张某B,我威胁他们如拘留人我就喝药,当时工作人员拦我时,我把药品扔到了一辆警车上。直到后来派出所人员把我们强行拉开,派出所的警车才出去。
2、被告人冯某A供述:2014年5月15日10时左右,张某B给我打电话说水冶派出所要对他刑事拘留,当时我女儿张某A、女婿王某A在我旁边,我就给他们两人说张某B要被拘留的事,然后我们三人一起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大约就10点左右,我看到派出所的警车拉着张某B,就跪到水冶派出所门口,求派出所民警不要拘留张某B,并想阻挡警车,让民警说清为什么拘留张某B。当时王某A在派出所门口坐着让别人看他受伤的脚。直到派出所的人出来把我、张某A强行拉到一边,警车拉着张某B就走了。
3、谢某(水冶派出所民警)证言:2014年5月15日9时30分许,在外面出警时,接到所里通知,说张某B及其家人在我所闹事,我赶紧回所,到所后看到张某B在牌照豫E3618警的警车上,一直大喊大叫。随后我驾驶车牌号豫E3216警的警车在前,豫E3618警车在后,张某B在豫E3618警车上,当豫E3216警和豫E3618警两辆警车走到水冶派出所门口时,张某B的女儿、妻子、还有两个儿子在水冶派出所闹,堵住水冶派出所的门,站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出水冶派出所的门,还在门口造声势,说派出所违法扣留张某B等谣言。当时拦车的有张某B的女儿、妻子、还有两个儿子。张某B的女婿也坐在警车前面拦着警车不让出派出所门,其中张某B的一个儿子(应该是大儿子)拿着农药瓶给了张某B的女婿,后来这个农药瓶被民警扔到了一边。张某B的家人一直闹了有半个小时,我所领导以及民警对张某B的家人也做不通工作,只能强行对张某B的妻子、女儿、女婿以及两个儿子进行了带离。当张某B家人带离时,我抓紧时间将豫E3216警警车开出。
2、殷某某(水冶派出所民警)证言:2014年5月15日9时许,我给张某B打电话,通知张某B到派出所,张某B自行到派出所后,我和民警郭某某就对张某B宣布了拘留证,张某B不予配合,张某B认为自己是民事纠纷,不配合我们的工作,随后我、民警郭某某、马某某、李某A和带班领导李某B所长将张某B强行控制住,并把张某B强行抬到车牌号为豫E3618警的警车上。在强行控制张某B的时候,张某B把我手上的执法记录仪给弄到地上。张某B到车上后,就一直大喊大叫。正准备拉着张某B送看守所执行拘留时,豫E3618警车快出水冶派出所门口时,张某B的家人来到派出所门口,拦住警车,不让走。李某B所长一看情形,让豫E3618倒了回来。停了十几分钟,我们派出所民警都到了,车牌号为豫E3216警的警车在前,我在豫E3618警车上,张某B在豫E3618警车上,当豫E3216警和豫E3618警两辆警车走到水冶派出所门口时,张某B的家人就在水冶派出所闹,堵住水冶派出所的门,站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出水冶派出所的门。张某B的女儿张某A、张某B的妻子冯某A两个人在豫E3216警车前面坐着,不让警车出门。张某B的女婿王某A也站在警车前面拦着警车不让出派出所门,其中张某B的大儿子张某E拿着农药瓶给了张某B的女婿王某A,张某E在给王某A说,如果派出所拘留张某B,让他把这瓶农药喝了。后来这个农药瓶被旁边的民警扔到了一边。王某A也在警车前面拦着,拦着警车不让走,大约持续了有一个多小时,张某A还在旁边对着过路的群众大喊:“派出所的非法拘留人,不能让派出所的出门。”冯某A坐在警车前面喊叫:“派出所的非法拘留人,快来看看。”引来了许多围观的群众,群众都聚集在派出所的门前,连派出所正前的辅岩路都堵了,导致辅岩路的交通都堵了好长时间。对张某B的家人也做不通工作,就强行对张某B的妻子冯某A、女儿张某A、女婿王某A进行了强行带离。警车才出来水冶派出所的门,当车牌号为豫E3216警的警车出了派出所门的时候,张某B大儿子张某E拾起地上的农药瓶砸到了豫E3216警的警车的玻璃上,但是玻璃没有碎。参与的人有张某A、冯某A、王某A、张某E、张某D。但是主要参与者有张某A、冯某A二人。她们两个人一直在派出所门口堵门。她们两个人还向不明真相的群众喊:“派出所非法拘留人,快来看。”张某A、冯某A、王某A三人堵住水冶派出所的唯一通道,堵了有约一个小时,使来派出所正常办事的群众不能进。挡着通道,警车上的民警及警车无法出派出所。当时有群众报警,警车也出不去派出所,无法正常接处警。当时张某B在豫E3618警车上,影响我们按时送拘犯罪嫌疑人张某B。张某A、冯某A等人堵派出所门严重扰乱了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有一个多小时。
3、郭某某(水冶派出所民警)证言:2014年5月15日上午,我们水冶派出所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B执行刑事拘留时,张某B在警车里大喊大叫,辱骂警察,不配合工作,张某B的女儿坐在派出所门口阻挡执行公务的豫E3618警车,不让警车出门对张某B执行拘留,后对张某B执行拘留的警车又退回到派出所院内,当执行拘留的警车又出派出所对张某B执行拘留时,张某B的女儿张某A、老婆冯某A站在门口的警车前面阻挡,还有人拿着毒药瓶子威胁民警,并且说民警如果敢拘留张某B,他们就喝毒药,引来了大约五、六十人围观,致使水冶镇主干道辅岩路被堵,水冶派出所一上午不能正常办公,后民警和特警队员将他们强制带离。
4、马某某(水冶派出所民警)证言:2014年5月15日9时许,我给张某B打电话,通知张某B到派出所,张某B自行到派出所后,我和民警郭某某就对张某B宣布了拘留证,张某B不予配合,张某B认为自己是民事纠纷,不配合我们的工作,随后我、民警郭某某、马某某、李某A和带班领导李某B所长将张某B强行控制住,并把张某B强行抬到车牌号为豫E3618警的警车上。在强行控制张某B的时候,张某B把我手上的执法记录仪给弄到地上了。张某B到车上后,就一直大喊大叫。正准备拉着张某B送看守所执行拘留时,豫E3618警车快出水冶派出所门口时,张某B的家人到派出所门口,拦住警车,不让走。李某B所长一看情形,便让豫E3618倒了回来。停了有十几分钟,我们派出所民警都到了,车牌号为豫E3216警的警车在前,我在豫E3618警车上,张某B在豫E3618警车上,当豫E3216警和豫E3618警两辆警车走到水冶派出所门口时,张某B的家人就在水冶派出所闹,堵住水冶派出所的门,站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出水冶派出所的门。
5、证人杨某证言:2014年5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门市里听见水冶派出所门口有人吵闹,我从门市出来看见派出所门口有两个妇女和一个男子在警车前面挡住不让走,那个年龄大的妇女当时跪在警车前面,还有一个年龄30多岁的胖妇女在警车前面站着,那个男子在警车前面坐着,他们一直拦着警车不让走,持续了很长时间,当时派出所门口一直被堵着,民警和警车都无法出去。
6、郜某某(安阳县水冶镇政府辅岩办事处主任)证言:2014年5月15日上午,我接到张有成镇长电话,张有成镇长说:“你去水冶派出所看看,茶棚村的张某B在水冶派出所闹事。”上午10时许,我到水冶派出所门口,看见特警队员都在水冶派出所,门口有几十群众在围观,水冶派出所过道停着警车,警车前面躺着一个男的(后来知道是张某B女婿),还有张某B的女儿张某A也在警车前面站着,堵着警车不让出门,我看见张某A在警车前站着,一直大喊大叫,还扬言:你们不能走,我要上访,你们非法拘留人。我看了五、六分钟,单位有事我便回去了。
7、蔡某某(水冶派出所)民警证言:2014年5月15日上午,在办公室听见派出所大院内一阵嘈杂,走到派出所院内见一男子正在打电话说:你们快过来,派出所准备送我了。大约十分钟后,又听到院内吵嚷声,发现我所大门被围墙,两辆警车在门口无法出去,大门口有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在不停对周边围观群众叫嚷着:都来看看了,派出所非法拘留俺爹了。一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坐在门正中,一名男子在大门口不停走动并不停打电话。经询问周边民警得知,我所民警正准备送一名叫张某B的嫌疑人,坐在门口的男子是他女婿,穿白衣服的女子是他女儿,穿红色花衣服的是张某B的老婆。我所民警已对他们出示法律手续,并对他们不停喊话:请快离开,我们正在执行公务。但他们非但不听劝阻反而情绪更加激烈,张某B老婆跪在大门中间,不知谁给了白衣女子一个瓶子,只听见白衣女子喊道:你们谁敢送俺爸就让他喝药(手指着坐在地上的男子)。后白衣女子走到警车旁边,拉警车门,拍打警车玻璃并用脚踢警车门。大约三十分钟后,副局长高峰到派出所经劝阻仍然围墙派出所大门,后我所民警及特警大队队员强行将他们带离,在带离过程中,坐在地上的男子企图喝药,我所民警谢某某将药瓶夺下,其胳膊被抓伤,其他民警在带离过程中有受伤。张某A、冯某A为首的一家人围堵派出所门口,造成派出所不能正常接处警,群众无法正常办理手续,堵门行为造成派出所从上午10时左右到11时左右达一个小时左右时间无法正常办公,已严重影响我所正常办公秩序。
8、李某C(水冶派出所)证言证实内容同蔡某某。
9、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冯某A、张某A实施指控的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0、视频资料三盘证:当时案发现场情况。(视频显示从10时50分至11时16分冯某A、张某A、王某A三人在水冶派出所门口阻拦警车出派出所大门,冯某A、张某A煽动群众围观)。
11、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冯某A、张某A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非监禁刑对社会不会再有危害,同意对冯某A、张某A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A、冯某A聚集多人堵塞公安机关,致使公安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二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张某A、冯某A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A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冯某A、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  安 勇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辛雨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韩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