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张贤。 被执行人谢保增(又名谢红祥)。 被执行人扈一峰(户俊江)。 申请执行人张贤与被执行人谢保增、扈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保增已将执行款及以物抵债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张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