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郑金玲。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金玲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