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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卫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0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卫,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0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卫,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卫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杨志卫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的金穗喜洋洋与灰太狼联名信用卡,卡号为6228360053834520,杨志卫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该卡自2014年4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一直拒不还款。截止2014年7月24日,欠款金额本息累计人民币104387.64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99949.49元,利息为人民币3426.91元,滞纳金为人民币1011.24元。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杨志卫办理了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580022997338,杨志卫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该卡自2014年4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一直拒不还款。截止2014年9月10日,欠款金额本息累计人民币11202.83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9960.8元,利息和费用共计1242.0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信息、催收记录、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志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志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杨志卫在张农业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8360053834520的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透支消费,该卡自2014年4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共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99949.4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委托人王超杰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22日,杨志卫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和英协路交叉口的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喜羊羊与灰太狼联名信用卡,卡号是6228360053834520。后杨志卫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至今欠款金额本息累计人民币104387.64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99949.4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杨志卫始终不予归还欠款。有信用卡申办材料、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在卷予以证实。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杨志卫使用该信用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消费及透支的情况。
3.银行催收记录证实被告人杨志卫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还款的事实。
二、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杨志卫在中国光大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6580022997338的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透支消费,该卡自2014年4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一直拒不还款。共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9960.8元。
1.被害单位委托人于伟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0日,杨志卫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是6226580022997338.自2013年6月起开始拖欠还款,持卡人杨志卫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至今欠款金额本息累计人民币11202.83元。期间曾多次催收,杨志卫始终不予归还欠款。有信用卡申办材料、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在卷予以证实。
2.信用卡交易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志卫使用卡号为6226580022997338的信用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消费及透支的情况。
3.光大银行催收记录证实被告人杨志卫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的事实。
综合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志卫的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30日9时15分,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经侦大队接王超杰报案后,于当日10时许在郑州市英协路郑汴路交叉口农业银行郑州管城支行将被告人杨志卫抓获。
3.被告人杨志卫供述:2012年6月份其办理了一张尾号为4520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该信用卡主要在郑州市金水区和新密市进行消费和套现,后因为2013年8、9月份做生意亏本,资金出现紧张没有能力还款,后其又于2014年2月在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卫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志卫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杨志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志卫犯罪的事实、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郑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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