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78号 原告高锦,女,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 被告刘东江,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 原告高锦诉被告刘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依照原告起诉状上所载明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高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朋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