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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锦与刘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78号 原告高锦,女,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 被告刘东江,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 原告高锦诉被告刘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78号
原告高锦,女,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
被告刘东江,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
原告高锦诉被告刘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依照原告起诉状上所载明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高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朋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孝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