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 辩护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

辩护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刘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毛会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LX9997现代牌白色越野轿车行驶至逍襄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时与一辆电动车相刮蹭碰撞,当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交通事故过程中,赵某某突然驾车快速离开现场,当日9时20分行驶至颍青路与粮大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一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生前系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经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很好。2、被告人认罪并真诚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量刑。4、被告人和丈夫都是年轻人,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庭压力比较大,但案发后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提出的30万元赔偿,但因被害人家属随后又反悔,并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双方暂时没有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但被告人及其家属明确表示愿意在法律范围内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现被告人家属已经准备好30万元赔偿款,愿意在民事案件开庭时当庭支付被害人家属。综上,被告人自幼上学到工作,没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一直是个本分的普通群众,紧靠自己的双手维持家庭生活,但其本人和家属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采取了积极地行动,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LX9997现代牌白色越野轿车行驶至临颍县逍襄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时,与一辆电动车相刮蹭碰撞,当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交通事故过程中,赵某某突然驾车快速离开现场。当日9时20分赵某某驾车行驶至临颍县颍青路与粮大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生前系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经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后经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9月4日早上8点我从家出来去门店,我沿建设路由北向南左转弯上329省道,发现前方同向30多米有一辆电动车,当我行驶至文化路西边时,那辆电动车在我车前方右侧离我2、3米,我继续走了20米,我从车后视镜看到电动车倒了,有两个人在地上坐,我就调头拐回来,看见其中一个男的腿流着血,这个男的说我碰住他了,还问我就不知道?我说我没感觉,领他们看病、修车,他们不让就报警了。交警到现场后,我要回去拿保险单,交警不同意我开车走,我就有点生气,开着车跑着回去拿保险单。我沿着城关派出所往南走,当时我开的很快,车速有50多码,走到出事地点时,我看见前方有一个老婆离我有10米,我踩了一下刹车,踩着踩着就碰上了,碰住后我把车停下,看见她在地上躺,我就去扶她,旁边的人不让我扶让叫救护车,我就站在旁边,然后交警过来。

我昨天晚上9点30分就睡了,当时吃了两片安眠片,到10点没感觉,我就起来又吃了三片,今天早上7点起床时,感觉晕晕腾腾的还想睡,但店里有点事,我就洗了洗脸开车去店里。

2、证人翟某某证明,2014年9月4日上午9时,我走到广泰家园门口时,从后面过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速很高,从我左遍超过去,突然看见那辆车在前方一二百米的地方停下,我骑车过去看见那辆车后边躺了一个女的,脸朝下,停了一会从后边过来一辆警车,把那辆车司机带上了警车。

3、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2014)04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王某某生前系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4、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4)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赵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

6、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2014)第00081号事故认定书,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8、临颍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

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10、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

11、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臧跃峰

审判员  陈胜然

审判员  郭纪元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保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