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罗文辉(实习),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陈凤宽、曹娟,河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罗文辉(实习),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陈凤宽、曹娟,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真真、付梦琳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罗文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凤宽、曹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7日被害人王某甲持网友“高某”给的卡号为622235007549850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到被告人王某某卖POS机的门店帮“高某”“养卡”,王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自己转到此卡上的47000元无法通过POS机刷回后,当即对王某甲人身自由进行控制,将其拘禁至车内等处进行殴打,同时向王某甲索要其被刷走的47000元,直至2014年5月11日王某甲从临颍县金德瑞宾馆逃至临颍县步步高网吧后获救。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害人王某甲及其亲友处索要回44900元。经临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诉称:被告人王某某在对王某甲非法拘禁期间,对王某甲多次殴打,致王某甲轻伤二级。并分几次逼迫要挟王某甲给其45000元。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判令王某某赔偿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8万元。3、判令王某某返还王某甲4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2014年5月9日,王某甲把钱给我后他要住宾馆睡觉,我给他找了个宾馆,领他吃饭后我就走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的票据看不清,以法院认定的数为准,我愿意赔偿,他还欠我2000元算赔他,45000元我不可能退。

辩护人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二、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时间有异议。1、拘禁的时间是影响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必须明确到“小时”。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起点不明确,终止时间是错误的。3、王某甲拨打“高某”电话未接通后的这个时间,就是王某甲人身受限,被实施非法拘禁开始的时间,辩护人注意到侦查机关未要求被害人提供通话记录,也未向电信部门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4、王某某在王某甲入住金德瑞宾馆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行为上也未限制王某甲的人身自由。因为宾馆老板邢甲的询问笔录中显示入住后,跟进来的人都走了,只剩下王某甲,因此王某甲被非法拘禁的终止时间应当是2014年5月10日上午八、九点钟,而非2014年5月11日。三、王某甲自身有过错,对促使王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有直接的关联。1、王某甲及其网友“忘记”,冒用卡主“高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某甲通过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的“高某”照片的辨认,其网友“忘记”,并非信用卡的真是卡主“高某”。王某甲及其网友“忘记”明知自己持有、使用的不是本人的信用卡,仍以“高某”的名义使用、并在POS机小票上签字,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2、王某甲的网友“忘记”对王某某实施的诈骗行为,王某甲参与,客观上协助了“高某”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王某甲对王某某被信用卡诈骗47000元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3、王某甲与其网友“忘记”对王某某的信用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4、王某甲的过错行为,促使王某某为了追索自己的合法债务,对王某甲实施非法拘禁,二者之间有直接的关联性。四、王某某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悔罪。2、王某某系初犯。3、被害人王某甲有过错。4、王某某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下午王某甲持网友“忘记”给的“高某”的卡号为622235007549850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到被告人王某某卖POS机的门店,让王某某帮“高某”“养卡”(将两张卡上的钱互相对刷转账),王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自己转到此卡上的47000元无法通过POS机刷回后,对王某甲人身自由进行控制,将其拘禁至车内等处进行殴打,同时向王某甲索要其被刷走的47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王某甲及其亲友处索要回44900元。2014年5月10日上午8、9点钟,被告人王某某将王某甲安排入住到临颍县金德瑞宾馆,当晚被害人王某甲单独在该宾馆休息,2014年5月11日报警。经临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甲在郑州市管城中医院治疗医药费、检查费票据共计296元、濮阳市中医院门诊预交款收据200元、健民医药连锁零售单150元、交通费9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王某甲他是个骗子,骗走我47000元钱后还我45000,现在还欠我2000元未还。

2014年5月份一天中午,一个孩到我店里,问我养卡不养,我说我只还卡。他让我给他还5万,我不愿担风险,只同意给他还1万,并收取费用80元,然后我拿着他的卡,在POS机上给他还了1万元,又将这1万元钱刷回到POS机我的帐号上。他给我100元后拿着卡就跑了,也不要我给他找钱。我觉得奇怪,这人是不是骗子?下午四、五点钟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要POS机,约五分钟后他就来到我店里。我让他坐他不坐说屁股老疼,在丁湾那片跟人打架了。他说要两台POS,我说要身份证、银行卡、营业执照。他说没带,我说那弄不成。他问我养卡不养,我说不养。接着他拿出一张信用卡让我还5万。我说:“这卡确定是你的?”他说:“这卡是我的。”我说:“你叫啥名字?”他说:“我叫高某。”然后我拿着他的卡看了看他的账户和用户名,网银上显示的和他说的一致,我就从网上银行给他转过去3000元钱到他的卡上,我拿住他的卡从POS机上又刷3000元钱他输密码后,这3000元钱到我的账号上,同时POS机上出来小票,我让他在小票上签字,我看见他签的名字是“高某”。我看他这卡管用没有问题,就利用网银转到他这张卡上47000元。下面本该是拿着他的卡到POS机上刷同时让他输密码,然后钱再到我的帐户上,但是当我拿着他的卡往POS机上划了一下,该他输密码确认时他转身就往外跑,我一看赶紧撵,他刚跑到门口我就撵上他抱住他,他朝我心口附近捶了两捶。我抱着他不让他走,让他输密码,他输了密码后,提示密码错误。我说:“你个骗子,你不叫钱还我我报警。”他说:“你报警也没有用”。随后我打电话将我老表吴某某、广华和我老婆三人叫来,吴某某将他身份证和手机掏出来,看身份证才知道他是濮阳的,叫王某甲。我说:“你不是叫高某?”他说这是人家给他的卡。后他说给他大姐打电话,他姐接电话后说明天过来。我们商量不能让王某甲走,得尽量想办法让他还钱。我老表和我老婆走后我开着面包车让王某甲坐中间我俩就在漯河瞎转,他打电话让他的两个朋友往我的银行帐户上转了共11000元。我让王某甲给我打欠条,王某甲不愿,我说你不写我给你爸妈打电话,他说你别打了,就给我写了个欠条,欠条大概内容是:“王某甲骗王某某四万七,已还一万一,剩三万六明天一天还完”,然后我俩就在面包车上过夜。第二天中午时他哥给王某甲回过来电话,王某甲接后问我要身份证,我当时没带身份证就将驾驶证递给王某甲,他把手机给我让我接电话,电话那头问我在哪?我说问哪干啥?那头说:“没事了,我就逗逗你玩玩。”我恼了说:“骗我钱,你还逗我玩玩。”对方说:“限你下午两点过来,你不过来咱都不谈。”后我给我老婆打电话,让她去给对方见面。王某甲自己去这个村子里买吃的东西,我也没吃饭。下午我老婆去漯河给和他姐等人见面,她们几人一块去漯河的派出所又去漯河的刑警队,刑警队的人让对方还钱,但对方也没有给我们钱,事儿也谈崩了。晚上王某甲又给他姐打电话,让他姐给他寄钱,他姐让他回濮阳,王某甲一听很泄气,我问他咋弄,王某甲说他郑州租住处还有张银行卡,里面有钱。王某甲将他的钥匙串给我老婆,我老婆独自开车往郑州按王某甲所说道路,用钥匙打开他租住处的门,进到屋里按他的指示将银行卡取到手。这天晚上我和王某甲就开着车在临颍找了个“料天地”(田野)过了一夜。第二天2014年5月9日一早,我和王某甲我俩一块儿到许昌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了4000元现金,然后又在这取款机上转帐了2万元到我的工行银行卡上,又转帐了1万元。之后我让他下车,我准备走我对他说:“剩了两千我也不要了,全当吸取个教训,你要有良心了你叫钱给我,你要没路费了我给你个路费”,他说他兜里有钱。我让他回郑州,他说他哥在临颍接他,我开车拉着他一块到临颍,到临颍他说:“我老瞌睡,你给我拉到宾馆开个房间吧。”然后我就拉着他来到在路北一家宾馆,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这宾馆登记住宿,我俩又说了会儿话,早上八、九点我就开车走了。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4年5月1日左右,我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忘记”的网友。2014年5月7日下午3点多我从郑州到漯河火车站后我给“忘记”打电话,过了不久一男子过来说他是“忘记”,他叫高某。他领着我到汽车站对面的麦当劳喝了杯饮料,说要去漯河市政府办事让我跟着他,我们来到漯河市政府旁边的一处草坪,他叫我给他帮帮忙,给他“养养卡”(就是将两张卡上的钱互相对刷转帐),他的一张卡快到期了,让我拿着1000块钱和他的卡去POS机上刷卡,签上他的名字就行了。我不想去,他说:“你去就说是你的卡,只要记住1000元和这张银行卡给他,再签上高某的名字就行了”。他还将接这钱的人的手机号给我。我按他说的地址来到旁边的米蓝公寓门口,我不放心没进去,我退回到草坪处见高某已经不见了,刚好我手机也没费了,我接到高某的电话问我咋还没弄好?我说手机没费了。他打出租车过来接住我交了话费后我们又来到米蓝公寓处,他就对我说:“钱在你手里边,卡也在你手里,我能骗你?这是5万块钱的卡,我不用了,还得交1.5的利息,这1000块钱是还利息的。”我听了也就信他了,我独自来到米蓝公寓一个位于一楼的办公室,我见一男子(王某某),我将卡递给他,他说你这多少钱的卡?我说5万。他拿着这张卡在一仪器上过了一遍,出来一张纸条,让我在上面签字,我以为事儿办好了就签了“高某”的名字,然后他拿计算机算了一会问我要拿身份证,我看见桌上放了个牌超过3万出示本人身份证,我说没带。我就发短信给高某联系,高某回短信说要是用身份证的话就不办了。我刚看了这条短信还没来及给王某某说,王某某说47000元打上了,同时拿着这张工商银行卡又在那个仪器上刷了一下,出不来条了。他说5万元钱转到这张银行卡上。我感觉上当受骗了就给高某打电话关机,我说打110报警。王某某直接把我手机夺过去,说他老表在刑警队,说着把我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钱、银行卡没收了。然后他打电话叫过来了两个男子,将这屋内的POS机、移动刷卡机、办公转帐的其它东西都收起拿走。接着又过来了三、四个男子,自称是刑警支队的,说我涉嫌金融诈骗,把我关到看守所住牢,并让我打电话给家人拿钱。我说咱现在去派出所,他们不让我去派出所。接着王某某拿着我手机出去了,等了一会又回来了对我说:“我给你家人打过电话了,不拿钱就别想走人。你哥不是有钱吗,叫你哥弄过来15万。”停了一会过来几个人说5万块钱不要了,大不了再破10万叫我弄死,其中一个女的(孟啥利),过来就朝我脸上打了几巴掌并捶了几捶,几人用我的衣服把我头蒙住,架到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上,王某某给我两耳光说:“老子又不是没干过这事儿,弄两瓶酒直接叫他灌晕,往河里一扔或井里一埋。”王某某开着面包车来到一个漫天地里,面包车边上还有车辆,面包车和这些车往这儿一停,直接把我拉下车对我拳打脚踢,有人按住不让我动,王某某掰住我嘴往我嘴里灌酒,我不喝王某某朝我嘴上打,硬往嘴里灌酒,连灌带洒一瓶酒快没了就又打开另一瓶,又是连灌带洒,我喝的少洒的多,第二瓶也没灌完也停了。然后王某某拿出绳子把我的两只手,两只脚分别绑住,几个人抬着我,让我头朝下往井里塞,我挣扎反抗,右太阳穴处磕住井沿。井口有点儿小,他们只塞了个头,就不塞了(如果他们硬塞的话应该可以把我整个人塞进去)。王某某说:“打残废往河里边一扔算了。”说完又逼着让我给他写欠条,内容大概是我骗王某某五万块钱,5月7号。又让我编一个假信息给我录音,说是骗他了五万块钱。我不按他要求的说,他就打我。见我还嘴硬他就用绳把我双手双脚绑起来让我四肢朝上,把我吊到旁边一棵树上,说是“烤全羊”接着打我,把我左胳膊打肿,骨头错位伸不直了,我求饶胳膊伸不直,王某某说:“要哩就是你残废!”接着朝我浑身上下乱打,没打头。有人扒开我的裤子,先往我屁眼里灌酒,又灌了水。除了王某某外,边上其他的人也都打我了,但是只打了几下。打了一小会儿,对我说:“给家里打电话要钱!”然后将我自己的手机递给我,我给亲戚朋友挨个打电话,我说明天下午1点前叫钱弄过来。第二天,也就是5月8日早上七、八点钟,王某某又让我打电话要钱,我一个朋友打了六千。到下午1点,又换了两个人过来,王某某打我后开着车接着走,期间还说把我的肾给卖了。我说我真没钱,只有在郑州的租住处还有3万多块钱,王某某不让我回去拿。第二天也就是5月9日早上,王某某把我手脚解开,我吃喝完他就让我给我表姐王姐联系,王姐说得见着人,王某某说见人得先打钱,不打钱弄死我。接着把我塞到后备箱里转移到一农村小屋里,接了两洗脸盆水泼我脸上,王某某说:“今晚上弄死你!”我说:“只能去我郑州租住地方拿钱了。”然后王某某老婆拿着我的钥匙连夜去郑州我租住地方,有四、五个小时后他的老婆拿着我放在郑州的交通银行卡回来。第二天也就是5月10日到许昌一交通银行,我和王某某夫妇,另外一个男子我们四人来到银行后,我拿自己的交通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将这4000元取了出来,转帐了2万元到王某某的卡上,剩下的1万元钱,取了9900元,钱给了王某某后车开到一宾馆,这时快中午了,后来知道这是临颍县的金德瑞宾馆,订了房间,又出去吃了吃饭回到宾馆房间,王某某拿了一身衣服让我换上。王某某走了,剩了俩王某某的朋友看着我。第二天早上5月11号早上8点多钟我睡醒了发现边上没人,我穿着拖鞋跑出了宾馆来到附近一网吧,开了一台机器坐下查我二姐夫哥公司的电话,打了电话后我就又回到网吧,忽然看见王某某夫妇从车上下来到网吧找我,我吓得躲到网吧仓库不敢出来,王某某夫妇没找到我走了。我给网吧老板说了说,他看了看我的情况,给我弄东西吃了吃,他报了警,很快派出所民警过来了,我大姐夫后也来到网吧,我算是获救了。

3、证人王某证明,昨天下午我表弟王大刚到漯河后给家里人打电话,说别人说他诈骗,他也受骗了,让家里人给他打钱,并提供了银行卡号。他家里人就于昨天晚上12点按照他提供的银行卡号给他寄了5000元。今天早上我给王大刚打电话,他说让给他打过去5万元钱。我问为啥要打5万元?他说他朋友让他来漯河玩,还办了个信用卡,用的他的身份证,签的他的名字,钱也取不出来,他借了这个朋友5万元钱。我问他认不认识这个朋友,他说不认识。后一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只要把钱打过来就让王大刚走。我觉得像是王大刚陷入传销窝点了,就报警了。在沙北分局时王大刚给我打电话说快12点了,咋还不给他打钱?沙北分局刑警队根据号码查询得知这个号码位置现在台陈。

4、证人孟某某证明,2014年5月份我丈夫王某某电话给我说人家骗他5万块钱,我过去见他和他的的两个老表“广华”、“清堂”及一个年青男子四人在店里。见我过去他对我说,这个陌生年青男子拿了个卡,骗咱了5万块钱。他们让我过去劝说这个陌生男子,我给那名男子说:“俺弄这个店贷了12万块钱,月月还贷,俺一家老小都押这店上,你一下都骗走俺一半,你叫俺咋弄。”我还给他看了我贷款的凭证,但他表现得无动于衷,一副痞子样。我们让他给他的同伙打电话他不打,问他咋弄,他才回一句:“没钱,没法弄。”我还给他跪下了,求他还俺钱,但他也只是平静地说没钱,没法弄。好话一直说到天擦黑,他才说找家人和朋友给他弄钱,说领我丈夫找钱。我和“广华”、“清堂”离开了。第二天上午我丈夫打电话让我到漯河和那男子的大姐见面,我就在米蓝公寓大门口处见到了一个女的和好几个男的,我将情况给他大姐一行人讲了一下,当场出示了我贷款凭证,还有我的身份信息等。他们说俺弄他人了,我给他们说也没打他也没咋着他,他一下弄走俺5万块钱,俺会不要?他大姐一行人表现得很平静,闭口不提还俺钱的事。我们双方一起来到漯河的一个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听了我们的事后让我们去刑警队,我们就去到一个漯河的刑警队,刑警队的民警说:“人家弄恁人干啥哩,恁叫钱给人家都行了。”劝她们还钱,她大姐等人不提钱的事。我们双方也没说成啥事就走了。回到临颍县我就上班去了,没再亲自过问这事儿,过了有几天我丈夫给我打电话说还欠两千没还。

5、证人王某乙证明,我哥哥王某甲前一段时间被非法拘禁时,我给王某某的账号上存了5000元钱。

6、证人王某丙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家接到了王某某的电话,说有个孩儿过来还卡弄上去5万刷不下来了。我和吴某某两人来到了王某某店里,见到他和一个年轻孩,王某某对我说这孩儿弄几万块钱不想还,王某某我们劝这孩把钱还上,这孩儿很淡定,一点都没紧张或慌张的样子,一看就是经常干这种事儿的人。后王某某的老婆孟丽从临颍赶过来了,我们又轮番劝说,这孩儿才张嘴,说他刚从郑州过来见网友,那网友让他拿信用卡过来的,他也是受骗者。王某某夫妇给他说就算你是真的受骗,但是钱是经过你才刷到卡上刷丢的,钱还上就行了,这男子明确说不还钱。孟丽后来还给他跪下,求他把钱给她,这孩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我们才知道他是濮阳的。没办法王某某让我和吴某某在屋里看着这孩,先不能让他走。过了两、三个钟头,王某某夫妇回来说你俩先走吧,我和吴某某就走了。

7、证人邢某证明,2014年5月份一天下午3点左右,我在步步高网吧吧台,过来一个男子,有人告诉我说网吧里面仓库里躲了一男子,我一看是这个男子,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有人绑架他了几天,打了他几天,他还拉起衣服让我看,我看见这男子浑身都浮肿了,特别是屁股上都紫了,他还对我说网吧外有一男一女在找他,就是绑架并打他的人,我就让他躲在吧台下面,我给他了一个面包和一瓶水,他很快就吃喝完了,我看了看又出去找了找,没找到什么一男一女,后他让我帮忙拨打了一个外地电话号码,然后他又说要报警,过了一会来了一辆车,下来两男子,他说是他亲戚,他就上车走了。

8、证人邢甲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八、九点钟,我正在金德瑞宾馆吧台,过来了两、三个人从一面包车上下来的,几人进门后说是要住宾馆,我问谁住,其中一男子指着另一男子说:“他住”。被指的男子掏出身份证,我看上写的是王某甲,濮阳人。几人就被我领到了108室,不多久几人就都走了,只剩下王某甲了。到了当天晚上,那两男子又过来到王某甲的108室,几人一块出去吃饭,王某甲出门时告诉我说是出去吃饭哩。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甲自己回来睡了,第二天或第三天下午王某甲自己出了宾馆走了。

9、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2014)423号鉴定书,王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10、王某甲伤情照片。

11、两张银行卡及银行交易明细。

12、银行转账凭条及交易凭条。

13、王某某银行存款凭条、王某甲银行交易清单。

14、王某甲、王某乙收短信照片。

15、宾馆登记记录及车票。

1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17、手机微信光盘。

1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照片。

1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0、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

21、被害人王某甲在郑州市管城中医院医药费、检查费票据共计296元、濮阳市中医院门诊预交款收据200元、健民医药连锁零售单150元、交通费920元。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追要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王某甲,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造成王某甲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亚刚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除受刑罚外,还应赔偿王某甲因此而造成的身体损害损失,医药费、检查费446元、交通费920元。王某甲诉请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甲诉请王某某返还45000元,因该诉请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故本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原告人王某甲医药费、检查费446元、交通费92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人王某甲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臧跃峰

审判员  陈胜然

审判员  郭纪元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保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