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马银会。 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路长寿。 被告:邓万欣。 被告:洛阳铭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马银会诉被告路长寿、邓万欣、洛阳铭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银会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银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银会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6925元的一半3462.5元由原告马银会承担。 审 判 长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 人民陪审员 于立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高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