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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银会诉路长寿、邓万欣、洛阳铭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马银会。 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路长寿。 被告:邓万欣。 被告:洛阳铭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立,该公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马银会。
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路长寿。
被告:邓万欣。
被告:洛阳铭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马银会诉被告路长寿、邓万欣、洛阳铭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银会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银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银会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6925元的一半3462.5元由原告马银会承担。
审 判 长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
人民陪审员  于立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高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