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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汝州
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川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自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任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业务员。2012年12月6日,程某从沁阳市驴老大食品有限公司收回一张100000元承兑汇票的货款并交给公司财务部,后因该承兑汇票背书印章不清晰,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退回给程某委托其退还给沁阳市驴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并要求驴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支付货款。程某拿到该承兑汇票后,私自通过郑州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某将该张100000元承兑汇票兑换30000元现金和70000元承兑汇票后据为己有。其中,程某代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给科隆制版厂、郑运制版厂版费共计21000元,其在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应得绩效提成款39000元。2014年9月22日,程某退回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程某、李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等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将涉案赃款退还给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孙洪涛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 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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