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746号 原告范小伟,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小玲,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小伟,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平,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牛秀萍,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立合,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范小伟、范小玲诉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牛秀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庆,原告范小玲委托代理人范小伟、马永庆,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安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怀中、赵振平,被告牛秀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立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小伟、范小玲诉称,原告的哥哥范全生是被告所属安阳汽车中心站的职工,2012年5月30日下午2点在上班过程中因感身体不适、被汽车中心站站长及保卫科人员送往医院医治,因医治无效在2012年6月1日不治身亡,然而,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汽车中心站在范全生病故后,不通知范全生的亲属,就于第二天把原告哥哥范全生火化,并把范全生的骨灰盒及遗物交给一个叫牛秀萍的女人,原告及其亲属知道哥哥范全生病故后,内心非常悲痛,多次找被告所属安阳汽车中心站让其说明原告哥哥范全生是如何病故的,为什么不通知范全生亲属,为什么在其病故第二天就将其火化,为何把其骨灰盒及其遗物交给被告牛秀萍。被告却总是推诿。原告及其亲属找被告牛秀萍索要范全生的骨灰及其遗物,被告牛秀萍也是推诿装病,拒绝归还骨灰盒及其遗物。综上所述,原告哥哥无故病故给原告及其亲属无比悲痛,然而两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原告及其亲属的感情,并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及伤害,因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哥哥的骨灰盒、身份证、户口本、手机、集资款凭证、通信录;被告因私自火化原告哥哥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失6万元,并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阳安运公司辩称,1、范全生的后事问题,已有原告范小伟与牛秀萍协议方式协商解决,如有未解决事宜,系双方履行协议的纠纷问题,与安运公司无关;2、原告请求第一项骨灰盒、身份证也没有交安运公司保管,安运公司也没有保管,原告请求没有证据及事实根据;3、安运公司对范全生的死亡以后,对其人格、遗体没有造成任何侵害,也没有对其亲属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原告要求精神赔偿不符合最高院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4、范全生住院期间,安运公司垫付了抢救费4570余元,原告到场,请求在本案中支付。 被告牛秀萍辩称,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1、两原告无权对被告牛秀萍提出诉讼,范全生生前没有提过两原告,对两原告身份不明,范全生保管遗物是对其亲情,被告牛秀萍女儿认范全生为干父亲,两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6万元,被告牛秀萍对两原告未造成损失,两原告应赔偿被告牛秀萍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牛秀萍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小伟与原告范小玲系死者范全生的弟弟和妹妹,范全生于2012年6月1日去世,范全生去世前其父母均已死亡。范全生生前系被告安阳安运公司的职工。范全生死亡后,被告安阳安运公司在联系到被告牛秀萍后,由被告牛秀萍为死者范全生办理了相关丧葬事宜。后二原告找到被告安阳安运公司要求说明情况,2012年6月11日原告范小伟与被告牛秀萍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一、经双方协商范全生生前单位遗留财产(包括所欠工资、丧葬费等)扣除单位所垫付的费用外所余财产自愿捐献社会福利事业;二、范全生丧葬费等手续由范小伟负责办理;三、签订协议后由牛秀萍与范小伟办理骨灰交接手续;四、双方签字后,互不追究;五、该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被告牛秀萍认可保管死者范全生的户口本、手机,死者范全生的骨灰盒由被告牛秀萍存放在安阳市火葬场。 以上事实,有原告范小伟、范小玲提供的证明、安阳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死亡通知书复印件、死者范全生火花凭证复印件、死者范全生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安阳安运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由于死者范全生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二原告作为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对死者范全生的遗产及物品享有继承权。被告牛秀萍现在占有死者范全生的骨灰、户口本及手机,无法律依据,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牛秀萍返还死者范全生的骨灰、户口本及手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身份证、集资款凭证、通讯录的诉请,由于二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的诉请,由于二被告是在无法联系到二原告的情况下为范全生办理了丧事,且事后原告范小伟与被告牛秀萍就此事达成了协议,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范小伟、范小玲有关死者范全生的骨灰、户口本及手机物品; 驳回原告范小伟、范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范小伟、范小玲负担1300元,被告牛秀萍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张启芳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