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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笑齐申请宣告失踪一案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北特字第216号 申请人:张笑齐,男。 被申请人:董小可,女 监护人:张富均,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临颍县繁城回族镇镇张寨村76号,系张笑齐祖父。 申请人张笑齐要求宣告董小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北特字第216号
申请人:张笑齐,男。
被申请人:董小可,女
监护人:张富均,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临颍县繁城回族镇镇张寨村76号,系张笑齐祖父。
申请人张笑齐要求宣告董小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笑齐诉称:董小可是申请人的母亲,2009年10月15日,母亲因与父亲生气外出,至今没有音讯,申请人父亲张克磊于2012年8月16日在陕西省咸阳市因交通事故死亡,现申请宣告董小可为失踪人。
经查,董小可,女,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系申请人张笑齐的母亲,住临颍县繁城回族镇镇张寨村76号,与丈夫张某某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于2009年10月15日,董小可与丈夫张克磊再次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也没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在报纸上依法刊登寻找董小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小可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董小可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至今没有音讯,申请人张笑齐的申请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董小可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笑齐为失踪人董小可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颖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