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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堵某某,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原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1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9日被原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堵某某,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原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1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4年11月28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已调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堵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守真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20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于2014年12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堵某某与被害人堵某甲两家系邻居。2014年2月24日13时许,在两家门口,被告人堵某某母亲黄某某与被害人堵某甲妻子张某甲因为被告人堵某某家排水一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后被人拉开,被害人堵某甲听说妻子张某甲被打后赶回家中,与被告人堵某某发生争吵,再次引发打架,被告人堵某某用铁锨将被害人堵某甲嘴唇致伤,造成被害人堵某甲上唇裂伤4cm,愈合瘢痕3.5cm,下唇裂伤4cm,愈合瘢痕3cm,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堵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铁锨,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甲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堵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勘查笔录认为被告人堵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零九个月以下处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公诉人发表的量刑意见均没有异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堵某某与被害人堵某甲两家系邻居。2014年2月24日13时许,在两家门口,被告人堵某某母亲黄某某与被害人堵某甲妻子张某甲因为被告人堵某某家排水一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后被人拉开,被害人堵某甲听说妻子张某甲被打后赶回家中,与被告人堵某某发生争吵,再次引发打架,被告人堵某某用铁锨将被害人堵某甲嘴唇致伤,造成被害人堵某甲上唇裂伤4cm,愈合瘢痕3.5cm,下唇裂伤4cm,愈合瘢痕3cm,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堵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查明,被害人堵某甲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11月2日死亡。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堵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堵某甲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当庭供述了其用铁锨将被害人堵某甲的嘴唇戳伤的事实与经过。

(二)被害人堵某甲的陈述

证明其与被告人堵某某两家发生了吵打,嘴唇被堵某某用铁锨打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丈夫堵某甲被堵某某用铁锨打伤嘴唇的事实。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和堵某甲的妻子张某甲发生打骂后,堵某甲拿着铁锨到其家中后和堵某某发生了打架,堵某某的右手被打伤了的事实

3、证人堵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看见堵某甲拿着铁锨朝黄某某家去,正去正骂,黄某某和堵某某从屋里出来后,堵某甲来到院里就拿铁锨朝黄某某和堵某某他们两个人身上劈,把堵某某的手给砍烂了,堵某甲的妻子把堵某甲叫走了,来到门口的时候堵某甲的脸碰到黄某某家的铁门上了,嘴给碰流血了。

4、证人堵某丙的证言

证明看见堵某某的右手受伤的事实,没有看见堵某甲,就带着堵某某去包手去了。

5、证人堵某丁的证言

证明看见张某甲被打,打电话通知了张某甲丈夫被害人堵某甲,后来看见堵某甲嘴唇受伤。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证明黄某某、堵某某与张某甲发生了打架。

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证明堵某甲被堵某某用铁锨把嘴唇打伤的事实。

8、证人堵某戊的证言

证明张某甲、堵某甲与黄某某、堵某某两家发生了打架的事实和经过。

9、证人堵某戌的证言

证明堵某甲被堵某某用铁锨把嘴弄伤的事实。

10、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没有亲眼看见打架过程,只看到堵某某手受伤了。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看见堵某甲用铁锨把堵某某的手打伤了。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看见黄某某与张某甲在堵某甲家门口发生吵架,两家打过架后,看见堵某甲的嘴和堵某某的手都有伤的事实。

(四)书证

1、户籍证明、注销证明

证明被告人堵某某户籍基本信息,被害人堵某甲因交通事故已死亡。

2、抓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堵某某被公安民警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3、住院病历

证明被害人堵某甲受伤后在原阳县中医院治疗的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扣押铁锨一把。

5、协议书、交款条、收到条、谅解书

证明双方民事已调解,被害方收到被告人家属赔偿款二万元,对被告人堵某某表示谅解。

(六)鉴定意见

1、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证明被害人堵某甲上唇裂伤4cm,愈合瘢痕3.5cm,下唇裂伤4cm,愈合瘢痕3cm,鉴定为轻伤二级。

2、现场勘查笔录

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的勘验记录情况。

物证

铁锨一把

证明系被告人堵某某致伤被害人的工具。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堵某某犯罪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邓建华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娄亚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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