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90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皇某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2013年11月1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2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失保。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李娟、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2月2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撤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皇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豫AY011J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顺原阳县农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原祝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原阳县官厂乡刘固村六组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洛嘉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号牌洛嘉牌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杨某某颅骨骨折、右侧硬膜外血肿、左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皇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3年11月17日17时50分,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皇某某带至原阳县公安大队事故中队抽取静脉血两份,2013年11月19日,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将其血样送至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皇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9.62mg/100ml。2013年12月3日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24日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颅脑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抽血检验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车辆保管中心收取、放行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说明、收到条,证人田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娄某某、吕某某、皇甫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无有效证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部分赔偿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皇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内处刑。 被告人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在能力范围内积极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皇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豫AY011J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顺原阳县农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原祝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原阳县官厂乡刘固村六组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洛嘉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号牌洛嘉牌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杨某某颅骨骨折、右侧硬膜外血肿、左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皇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3年11月17日17时50分,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皇某某带至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抽取静脉血两份,2013年11月19日,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将其血样送至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皇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9.62mg/100ml。2013年12月3日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24日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颅脑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3年11月1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皇某某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为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3日。 2013年12月3日,皇甫某某代被告人皇某某交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60000元。被害人杨某某的丈夫张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2014年2月25日在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两次领取35000元,杨某某的老板徐军领在2013年12月6日领取杨某某医药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皇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2、到案经过 证明事故后被告人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失保,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皇某某到原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皇某某没有违法前科情况。 4、抽血检验经过 证明2013年11月17日17时50分在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被告人皇某某抽取静脉血两份。2013年11月19日将其血样送至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皇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9.62mg/100ml。 5、机动车信息结果单 证明经查询被告人皇某某驾驶的豫AY011J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车主是张飞飞。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经查询,被告人皇某某及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娄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证明2013年11月17日肇事车辆被扣留情况。 8、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2014年9月5日证明 证明2013年12月3日皇某某被取保候审后与其登记的联系电话联系不上,家人也不知去向,多次让保证人联系也一直未联系上,严重违反取保期间规定,皇某某失保。 9、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证明2013年11月17日17时50分在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被告人皇某某抽取静脉血两份。 10、涉案车辆保管中心收取、放行凭证 证明2013年12月23日将肇事车辆放行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皇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金2000元。 1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证明皇某某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3日。 13、关于对新国信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标准使用的说明 证明被鉴定人杨某某的伤情依据新《人体损伤标准》5.1.2重伤二级H【颅内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之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4、收到条 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的丈夫张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2014年2月25日在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两次领取35000元,杨某某的老板徐军领在2013年12月6日领取杨某某医药费10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11月17日上午皇某某开着车从郑州来原阳谈业务,其喊朋友曾森一起来了。皇某某是其公司的业务经理,平时都是他开的车,其和曾森不会开车。中午在县城海底捞吃的饭,吃饭时他们三个都喝酒了,饭后皇某某开着车,其坐在副驾驶座上,曾森在其后面坐着,然后皇某某开车顺太行大道由北向南直行了,其当时坐车上没注意前面,走了一段皇某某开着车撞住了前面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相撞后摩托车翻车了,摩托车后面坐的女的受伤了,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拉着皇某某,说他开车撞住人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后来120把伤者拉走了。 他们的车头右侧撞住三轮摩托车的后面了,皇某某喝了两瓶啤酒,其喝一瓶啤酒,曾森喝有半瓶啤酒,没喝白酒。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坐皇某某开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当时是皇某某开着车,田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其在后排坐着。他们是由北向南行驶了。对方是个三轮摩托车,车上一男一女,男的开着车,他们也是由北向南行驶,其当时在后面坐着,看见前面有辆三轮摩托车,皇某某开车去超三轮摩托车时对面过来一辆车,皇某某就把方向又回过来了,就出事了。他们中午在原阳一个海底捞那吃的饭,其喝了点啤酒,又喝一杯白酒,田某某喝的啤酒,皇某某喝的啤酒,有没有喝白酒不知道。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女朋友张飞飞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张飞飞的车是帝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是豫AY011J。今天皇某某找其借车把钥匙拿走了,说去原阳办点事,他让田某某和他一块去了,并且说他们中午一点多就回来了。中午一点二十分其给田某某打电话,问他们怎么还不回来。田某某说吃完饭就回去。其又问他们喝酒了没有,田某某说喝了。其就给他说你们喝酒就把车停那别开了。后来田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车在原阳县一个叫张庄的附近发生交通事故了,其问他们喝酒了为什么还开车。田某某说他拗不过皇某某,皇某某非要开车走。又问皇某某现在在哪,田某某说皇某某被人围住了。皇某某说他有驾驶证,他昨天还开车了,其当时还在车上坐着。 4、证人娄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三点多钟,其驾驶一辆北方永盛牌三轮摩托车和杨某某去思谦学校送学生后回家了,杨某某在后边车斗里坐着,其骑车顺农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庄附近时,正走嘞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撞翻了,起来以后看见有一辆黑色轿车在前面停住了。司机是个年轻人,瘦高个,有个二十多岁,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想走,其一直拉着不叫他走,救护车来了把杨某某拉走了,后来警察来了其就去中医院了,当天杨某某病重,其就和她一块去新乡三院了。其当时也受伤了问题不大,没有住院。其骑三轮摩托车没有证,没有喝酒。 5、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证明皇某某在原阳县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事其知道。事故后他在年前来家几天,后来走了以后就没有再回来。不知道他去干什么了,他的电话也打不通。他如果回来或打电话一定转告他让他去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事故。 6、证人皇甫某某的证言 证明其尽到做皇某某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了,从原阳交警队回家后他在家待了一段时间出来打工了,后来联系不上他了,多次打电话叫联系他,其都去他家找他,他家人说暂时联系不上他,一直到今年七八月份左右,和他联系上就通知他来原阳交警队了。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证明爱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娄某某打电话告诉他了,其爱人当时坐娄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去送小孩上学后回官厂乡刘固村的。她主要是头部受伤了,已经昏迷了,不会说话了。 (三)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3年11月17日下午4点多,在原阳县海底捞吃过饭后其驾驶豫AY011J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从原阳县新城区回郑州,当时顺农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庄附近时,到一个路口处时,看见前面有一个三轮摩托车,打了一把方向没有打过来,刹车不及就和对方撞到一起了。车右前方撞到对方车斗的右后角。当时的车速有50码左右,用的四档。其没有驾驶证,中午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事发时其车上坐了三个人,田某某坐在副驾驶,田某某带来的那个人坐在后排,他们都没有受伤。 (四)鉴定意见 1、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2份 证明: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现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洛嘉牌三轮摩托车:(1)该车制动系统:前制动装置现时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后制动装置现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2)该车转向系统现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2、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报告 证明被告人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62mg/dl3、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被鉴定人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4、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告人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证明现场位置、对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证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本案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皇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依法折抵刑期。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卫芹 审 判 员 邓建华 审 判 员 单志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 曦 |